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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开工必须吉利!10秒测算您的装修吉日

烟台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15-02-06  
    烟台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YTNTAIDecorationAssociation”,简称YTDA。
    第二条:本会是全市建筑装饰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省、市发展装饰装修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联合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加强协作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烟台市建设局和烟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装饰装修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发展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
    (三)协助制定与贯彻实施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四)协助制定装饰装修行业的技术标准,开展对装饰设计工程与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五)推动部门、县市、企业之间横向联系,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的全面配套和协调发展。
    (六)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展国际交流,发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开发、培训人才,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八)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有关建议事项。
    (九)组织企业协商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举办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分页$$“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及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教育、产品生产、材料经营等相关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凡从事和愿为装饰装修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
    (三)照章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参与本会管理,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对本会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技术、管理有关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烟台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原因,可以申请退会或由协会予以除名:
    (一)企业关停并转;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销;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五)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报送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必须由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行业的重大成果及企业管理先进经验;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承担政府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议和报告;
    (十)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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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正、副会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延长一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荣誉会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除任职:
    (一)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二)丧失行为能力;
    (三)依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代表资格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的;
    (五)会员大会决议罢免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咨询服务、出版刊物、印刷资料、技术培训、举办展览会等)
    (三)国内外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
    (四)承办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五)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经费开支
    (一)为实现本会任务开展的活动开支;
    (二)本会应负担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及差旅费开支;
    (三)办公条件所需费用的开支;
    (四)邀请专家、学者作报告、讲演的开支;
    (五)表彰、奖励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开支;
    (六)本会外事活动经费及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成本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财务预算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报请理事会审核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收支,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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